听到这话,林大风看了看旁边的连律师,不过还是很老实道:“对,我们的年终奖是和工资奖金挂钩的,基本上是按照百分之三十来计算。”
林大风当然不是没脑子,而是他想着,员工手册里对这个情况还是有规定的,所以对方肯定知道,他现在就算否认也没用,还不如干脆承认了。
说不定法官看他老实回答还能给点照顾呢。
周云这边笑了笑道:“好第二个问题,你们公司是否通过劳动合同、公司宣传以及公司章程等方式约定了年终奖?”
这个问题问出来,林大风沉默了一下,他们公司在公司章程里肯定是没有约定一定会发年终奖的,只是说如果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的话是肯定不给发。
这也是现在很多公司都有的规定,毕竟这是福利,发不发那不知道,得根据每年的公司经营状况来决定。
不过,公司之前宣传的时候是说过的,尤其是销售部门,公司是提到过一定会有年终奖的。
毕竟这年头销售其实不好招,所以要想让人来,肯定得看起来条件好一点。
犹豫之后林大风开口道:“没有,没有约定过年终奖。”
周云随即道:“审判长,被告当事人在说谎,他们公司之前宣传的时候明确说过有年终奖!”
“我这里现在还能在招聘网站上找到他们公司的宣传页面,直到现在,他们依旧在宣传说一定有年终奖。”
当然周云没有直接找,平台的民事案件,其实是能带手机进法庭的,不过这个一般各地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特别严格,有的地方则比较宽松。
但带进去了不代表你能随便用,首先不能录音录像,其次你不能打电话,也不能掏出来坐在那玩手机,这都是不允许的。
有的案件证据在手机上,获得审判长许可后是能拿出来的。
比如现在,周云就向审判长道:“我申请在手机上调取对方的宣传信息。”
审判长大概有点理解了周云这么做的想法,对方应该是想办法证明这年终奖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但是这样有什么意义吗?
就算能证明这是劳动报酬,那也不代表说就必须得给发这个年终奖吧?
年终奖不能算标准意义上的工资,这是法律界的共识。
不过周云要证明这个,他肯定也不能打断,毕竟这是周云。
如果换个律师在这里,基本上是不可能被允许做这么多的。
获得了审判长的许可后,周云掏出手机很快找到了林大公司的招聘信息,上面写的很清楚,一直到现在,公司依旧是许诺入职一定会发年终奖。
没办法,开了一些人,那肯定得再招一些人进来。
之后,周云又道:“审判长,我申请法院调取林大公司最近三年的年终奖发放考核记录表。”
这个东西是肯定有的,因为在之前仲裁的时候连律师就说过,为什么不给发,因为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考核记录表来。
你现在已经离职了,人都不在公司,那自然就没有进这个考核表,最后肯定是没办法给你发年终奖。
连律师举证这个是想说明公司的一切都是按照章程来的,也确实有用,仲裁的时候赢了。
结果现在周云又提出来调取这个记录表,这让连律师心开始狂跳。
审判长开口道:“原告律师,调取这个表的意义在哪里?”
周云直接道:“如果这个表真的存在,那么就可以说明,林大公司确实如同宣传的那样,真的给发放年终奖。”
“那么结合之前的证据我们有理由认为,该公司的年终奖不能算作是福利奖励,而应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周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第一和每月的工资奖金挂钩,第二,公司章程里说了,离职的没有年终奖,第三公司宣传中说入职都有年终奖,第四,公司最近三年都给发了年终奖。
通过这个就可以判断出,这年终奖就应该是劳动报酬,只是将其以年终奖的形式来发放了而已。
这里要说明一下,工资和劳动报酬不是一个概念,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认为年终奖是非标准工资,但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劳动报酬。
结合各地的判例以及司法解释可以判断出,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就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审判长犹豫了半天还是决定采纳周云的建议,先行对这个记录表进行调取。
或者说林大公司这边肯定得配合,如果你拿不出来,那就意味着你在仲裁时候说的是假话。
本案暂时休庭,因为审判长后面还有案子,为了今天能审完,直接就让人去公司拿了。
大概半小时后工作人员带着记录笔回来了,没有任何问题,公司确实是连着三年都给发了年终奖。
只不过前两年发的并不多,而今年确实发的不少,怪不得这位林总在年底直接想办法辞人,不然这发的确实多。
庭审再次开始,周云手里拿着几份证据道:“审判长,我现在请求法院移交犯罪证据!”
嗯……啊?
不单单是审判长一脸懵逼,就连坐在下面的连律师和林大风都惊呆了,这……这又是闹哪一出?
“原告律师,你这是什么意思?”审判长赶忙问道。
周云一脸笑容,语速中带着某种轻松道:“首先通过刚刚的证据我们可以证明,林大公司的年终奖应该算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然后,对方拿出了一份明显有问题的考核表声称我方当事人的提成有问题,而现在,年终奖可是和每月的工资挂钩的。”
“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按照他们的算法,我方当事人的年终奖要缩水一大部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其中第三款规定: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我们现在就可以请公安机关的同志来调查一下,看看这个所谓的考核表是真还是假,如果是假,那就算篡改材料,要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当然,要被相关部门责令支付,我觉得还可以挽救一下,是不是呢林总?”
最后那句话是和林大风说的,这个罪不是说你不支付就定罪的,会给你一个机会,如果给你机会还不行,那才会定罪。
这也是周云绞尽脑汁之后想到的办法,这样既用刑事手段加快了整个案件的解决,又不用真的把人送进去。
话说对方应该不会说冒着进监狱的风险硬顶着不给吧?
刑事手段还是好用啊,你看看这引起来多顺畅,多舒服,比按部就班打官司可快多了,而且不用担心执行的问题,不用担心被对方拖着。
更不用担心……背调的问题。
相信下家公司打电话过来背调,林大公司肯定不会再乱说什么了。
这样搞,大家都赢麻了好嘛!